经审理查明,2009年,长垣县魏*镇董占村村委会决定改建祠堂、修建老年人活动中心,因该村村民董XX、徐XX夫妇曾居住的房屋(现无人居住)影响建设,村委会与董XX、徐XX多次协调搬迁未果,被告人董**为此找到韩*国商议将该房屋拆除、烧毁。2010年3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董**驾车和韩*国及另外一名打工者(另案处理)携带柴油和汽油,来到魏*镇董占村董XX、徐XX以前曾居住的房屋前,韩*国将携带的柴油和汽油浇在其北屋南门口处用打火机点燃,致使该房屋及董XX、徐XX存放在房屋内的旧家具、木料等物品被烧,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被烧房屋与其北临董XX家相距0.26米,与东临祠堂北屋相距0.81米,与西邻董XX家北屋相距1.85米。经鉴定,被烧毁的房屋屋顶等物品价值1700元。在庭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XX要求二被告人赔偿被烧房屋内的物品损失10300元**房屋屋顶坍塌及门窗损毁需要修复和重建的损失63500元...(本文书还有1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