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与被告蓝**、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蓝*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覃贵严,被告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蓝*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上林县xx镇xx街(宗地编号xxx)房屋的房产过户手续。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上林县xx镇xx街(宗地编号xxx)的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50000元,二00五年九月二日被告出具收到全部房屋转让价款的《收据》。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原告和被告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林县...(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