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晋城市轩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被上诉人山西金阳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高平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轩通公司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赵**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金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工行高平支行负责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12日,轩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与金阳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轩通公司将其抵押于工行高平支行的资产,即位于高平市长平东街**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土地面积1345.18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委托金阳公司进行拍卖。合同签订后,金阳公司分别在山西晚报、上党晚报及太行晚报刊登拍卖公告,并于2013年12月22日上午在工行高平支行举行拍卖会。原告赵**委托靳洁参加本次拍卖活动。在拍卖会现场,原告赵**以人民币1l00万元的价格成功竞买到拍卖的位于高平市长平...(本文书还有4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