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又名张占兵,男,1977年9月**日出生,汉族,阳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51年11月**日出生,汉族,阳城县,系被申请人张**之父。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张**、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0)阳民初字第1207--1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一审、二审关于转业费的不合法认定。3、依法调取、收集复员费分割的合法证据,维护申请人应分割复员费、安家费4875.80元。4、依法维护申请人应分割被拆迁房屋其它补偿款和延期交付房补偿款19652元。5、改判离婚是张化苗挑拨的...(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