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王**、牛**因与被申请人晋城市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前由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3日作出(2003)城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牛**不服,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2005)晋市法民终字第50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王**、牛**仍不服,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晋市法民终字第11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7)城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王**、牛**仍不服,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晋市法民终字第22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9日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王**、牛**仍不服,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晋市法民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王**、牛**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2)晋民申字第69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作出提审裁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1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时**、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晋城市...(本文书还有6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