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临汾市远博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临汾博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博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临汾市远博路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以及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二公司)委托代理人贾文鑫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山西临汾博盛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4月30日路桥二公司与汾博盛公司签订了修建临汾屯里汾河大桥及连接线工程的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补充书。合同签订后,路桥二公司即按期进行了施工,经汾博盛公司和远博公司验收结算,路桥二公司总计施工工程款56694757元。自2006年4月至2012年3月24日,汾博盛和远博公司...(本文书还有3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