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陈*与被申**原金潮及原审被告王**、原胤栩、原胤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原金潮将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西路南一巷尧都供电支公司南楼**单元**室住房返还给再审申**陈*。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原金潮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诉争房屋系再审申**陈*所在单位为职工兴建带有福利性质的集资住房,只有本单位职工才能享受购买,再审申**购买该房屋只拥有有限的房屋产权。所在单位规定,该房屋只限单位内部职工享有居住资格,是不允许出售的,职工擅自转让房屋的一切行为都不为单位所认可,都是无效的行为,再审申**的丈夫原伟峰更无权出售该房屋。2.再审申**之夫原伟峰生前与被...(本文书还有1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