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汝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孔**、原审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山西汝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主要理由: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被告赵**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13年6月28日发生的业务往来是赵**以其个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系个人行为,与申请人无关。2、2013年8月14日,赵**给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系以其个人名...(本文书还有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