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徐*,男,1972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
原审第三人龙**,女,1973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赫山区征补办)、原审第三人徐*、龙**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2行赔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上诉人赫山区征补办的委托代理人潘**、黄**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徐*、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11月30日,胡**与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徐*将坐落于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办事处大渡口居委会原卷烟材料厂的自建**层楼房转让给原告。同日,又签署《房屋、门面转让补充协议》,对房屋转让款的付款方式进行了补充约定。协议签订后,徐*向胡**出具收条,但徐...(本文书还有3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