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华施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施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芮**要求退还押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14年4月11日,华施公司与芮**签订了《华施美美直营店加盟合同》。芮**也缴纳了5万元押金。但在后续的供货过程中,将芮**交的5万元货款和5万元押金都用于供货了。而且芮**也同意将这押金抵顶为货款。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华施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华施公司有新证据证明押金已经抵顶货款;三...(本文书还有2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