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辩称:1、李**有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以获得保险赔偿,本案原、被告主体均适格;2、本案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拒赔没有法律依据;3、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据其条款而来的所谓的拒赔理由是不生效的;4、本案属于一起因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完全符合车辆所投保的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对本案李**拒赔毫无道理。故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被告赔偿事故给原告李**造成的各项损失37467.25元(医疗费17034.25元、营养费50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543元、误工费18690元、交通费2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25日上午,李**驾驶货车在××县内的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阳极组长车间完成卸货后,帮助雷**卸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雷**驾驶的货车上装载的碳素块突然从车厢坠落砸在李**身...(本文书还有2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