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日期:2017年8月14日。
3.标识:
4.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1;4306):烹饪设备出租;餐厅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乌鲁木齐市道成实业有限公司。
2.申请日期:2015年3月26日3.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27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1;4302):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袁*。
2.申请日期:2015年3月9日3.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20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