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上诉人包头市蒙丽生态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8)内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包头市蒙丽生态环境治理服务有限(以下简称蒙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8)内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蒙丽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蒙丽公司系郭**与刘*解除合伙协议以后与他人共同创立,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公司,经营范围虽与郭**和刘*合作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但明显经营范围更广,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是郭**原经营项目的延续。刘*与郭**的合伙经营项目违法,其设备大部分已经被拆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合伙经营项目与蒙丽公司有关。(...(本文书还有3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