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青海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通鸿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张*,被告青海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通鸿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202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费用15218.44元的利息2270元(从2016年1月1日暂算至2018年9月16日共990天),此后利息支付至实际办理房产证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青海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地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大通民贸大都会商住楼商住楼第**幢**单元**层**号房**房屋面积111.60平方米,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15748元,合同约定金成地产于2014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2014年12月10日,金成地产委托被告大通鸿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祥物业”)办理相关房产土地手续事宜,在2014年12月30日金成地产交房后,原告向鸿祥物业支付办理...(本文书还有5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