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杜**、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杜**、被告杜**、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9年5月6日4时许,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豫h×××××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号“纳发祥”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亳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魏*大道交叉口处,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王**驾驶的自南向北正常行使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侧面碰撞,致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后...(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