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诉被告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邦公司)、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800000元(自2015年7月15日起计,暂计至2016年4月17日,应计至被告清偿借款本息之日),合计58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7日,因被告承诺可以将其代建的南宁市友爱路***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危旧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危改项目”)交给原告承包施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南宁市友爱路***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危旧房改造项目施工协议书》,协议第六条6.1款规定由甲方“负责通过合法的程序发包给乙方进行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协议第四条第4.1款规定:“乙方为承揽本项目施工工程,自愿向甲方缴纳工程履约押金人民币800万元签订本协议之日,乙方自愿先借款给甲方人民币500万元(中标并工程开工后转为工程履约金),用于办理本项目开发所...(本文书还有5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