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控告被告人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2、闫*、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贺*、丛某1、王*、吴*、李*1、陈*六人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花费和损失为由分别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刑事、民事并案于2018年3月7日、2018年7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丛某1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王*、...(本文书还有10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