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元及执行费2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8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梁*...(本文书还有4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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