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梧州市强卓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卓公司)、梧州市强卓快递有限公司长洲分公司(以下简称强卓长洲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强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卓长洲分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承包押金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员工工资3971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8月到2018年9月寄出港到付金额3009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铺面装修、购车款17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被告强卓长洲分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协议》。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与被告强卓长洲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淖淋签订一份《长洲圆通速递代理合同协议》,被告收取3万元作为风险押金。在经营期间,被告强卓长洲分公司要求原告购买经营加盟店的所需物品,花费共3万元;另...(本文书还有3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