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建国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米附近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6mg/***.民警带其到医院抽血检测,经委托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建国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3.18mg/***.
2018年10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对被告人张建国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张建国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张建国的供述,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本文书还有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