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聚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聚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被上诉人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聚马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一、撤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请求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纠纷系因《重庆聚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信用保证金合约书》(以下简称《购车信用保证金合约书》)引起的,应该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2.案涉合同是一份保证合同,作为保证合同不应当具有分...(本文书还有3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