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九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林公司)与被告孙**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林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应该赔偿损失共21621千克种子,每千克9元,合计194589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违约损失15万元,其余损失原告放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制杂交水稻种子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制杂交水稻种子,亲本种子由原告提供,被告按约定培育合格的308种子28000千克、6602种子12500千克,共计种子40500千克,但被告仅提供18879千克种子给原告,按约定被告每少提供一千克种子应赔偿原告9元,被告应该赔偿原告364500元。此外被告还提供不合格的种子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本文书还有2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