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魏**与江苏丰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铝业公司)、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师**、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魏**诉丰源铝业公司、华丰公司、师**、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民事案件案号为(2016)苏03民初****号。
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沛县住建局送达(2016)苏03民初18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一)查封华丰公司所有的位于华西格***小区包括**号楼**号**室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在内的共计127套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苏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截止2016年3月18日,丰源铝业公司、华丰公司共欠魏**...(本文书还有2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