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唐*与杨*、黄*、杨*、李**、张*、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对被执行人杨*名下的位于怀化市迎丰东路(市公路桥梁建设公司**栋)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71×××45,建筑面积为159.81平方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黄**,案外人黄*与被执行人杨*于2002年9月23日结婚。2005年,夫妻双方购买了单位集资建房的位于市公路桥梁建设公司**栋的产权证号为71×××45的房产。因感情不和,案外人黄*与被执行人杨*于2013年2月1日协议离婚。因相关财产未具体明确分割完整,同日,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石门桥公寓(市公路桥梁建设公司**栋,产权证号为71×××45)房产归女方所有……”。案外人黄*在此之后一直享有房屋的全部权利,因该房屋的土地系单位划拨用地,以...(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