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称,2013年11月21日,被告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领取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并持有和使用该卡。此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形成透支,逾期未还,截至2016年8月1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491.67元、利息及费*2965.8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491.67元、利息及费*2965.87元(利息、费*暂计算至20...(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