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兴银行”)与被告郑**、漆丁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兴银行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漆丁铭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兴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郑**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8007*****0452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其利息6532.2元(利息已从2017年9月29日起按170000元为基数并以合同编号为68007*****0452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算至2018年5月24日止),以后的利息按上述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漆丁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郑**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与被告郑**签订了编号为68007*****0...(本文书还有4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