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葛市天工印刷板材厂与被上诉人侯**、李**、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侯**于2012年8月15日向新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交通费共计122000元;2、李**与长葛市天工印刷板材厂赔偿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定损费、交通费等共计225162.63元;长葛市天工印刷板材厂、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长葛市天工印刷板材厂、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王**承担。新郑*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长葛市天工印刷板材厂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葛市天工印刷板材厂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侯**的委托代理人布安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王**、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8日13时40分,李**驾驶豫k******号厢式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91公里东半幅处时,与崔保玉...(本文书还有5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