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诉被告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的借款24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以借款本金2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4日起至两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至2018年8月14日利息约1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廖**与被告王**是朋友关系,被告王**和杨**为夫妻关系。因被告要购买银丰江南新城一期**楼**房的房产,被告于2014年9月14日前向原告共借款240000元,被告一直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和返还本金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但被告依旧没能履行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造成原告的合法债务无法得以实现。综上所述:以上两被告依法对原告有还款付息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杨**辩称,第一,其与被告王**已于2016年2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第二,本案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质疑,因为被告王**未到庭,本案有关的借条等凭据是否为其本人所签不得而知,而且原告没有相关的付款凭证,我方对债务的合法性、真是新表示有异议;第三,本案所涉债务与其无关,因为其对本案所涉债务并不知情,也没有在有关的借条或者还款凭证、还款承诺书上签名,假设本案债务是真实的,被告王**所借...(本文书还有6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