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558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安**,被上诉人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7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订购单一份并附加工产品规格附件若干张。依双方约定,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加工钢构件,被上诉人提供主料钢板,上诉人包工、包**(钢材甲供、油漆自购),预计加工量172.6961吨,每吨加工费1400元,合同价款计241774.54元,实际工程量以双方根据图纸审定完成的工程量为准。钢板进厂后开始制作,钢板全部进厂10天后发第一批货,10天全部发完,总制作工期20天。上诉人逾期交货,每天按结算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过结算总额的10%。钢板制作损耗为3%,余料返还被上诉人。付款方式...(本文书还有4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