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刘**、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刘**、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8179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381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以经济困难需要周*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76460元。期间,被告向原告还款共计38281元,至今尚欠本金138179元未予偿还。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14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