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市城东区曹*坡停车场与被告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2月,经招标原告被确定为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事故车辆停车服务的供应商。2016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西宁市政府采购合同书》,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服务期限为1年,合同总价款为1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停车服务。期间,被告除了在原告停车场停放违法事故车辆外,还停放报废车辆,且被告也出具了由其民警签字确认的统计核算表,被告除了支付合同约定的120000元违法事故车辆服务外,对其由民警签字确认的报废车停车服务费却分文未付。
2017年、2018年原告均被确定为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本文书还有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