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孙*、郭*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9)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贾**、赵**与吕**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系本案的执行依据,判令:“一、确认原告吕**与被告贾**、赵**之间的承兑汇票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贾**、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吕**10张承兑汇票或返还850万元现金”。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保全查封的贾**、赵**名下的坐落于唐山市路××楼××道××号和路*区正泰里春晓**楼1门101号房产自动转为执行措施,且为首次查封。2016年1月26日,执行机构作出(2015)开民执字第352-6号执行裁定,对贾**、赵**名下的...(本文书还有2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