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俞**、王**、江苏庞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天公司)、江苏豹子头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豹子头公司)、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俞**、王**、庞天公司、豹子头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俞**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被告王**、庞天公司、豹子头公司、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6日,被告俞**因投资泗阳县义乌商贸城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15日,同时口头约定按照月利率3%计息,后预扣一个月利息1...(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