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赵**、刘**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9)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2018年4月11日,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迁西法院)作出(2018)冀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赵**事故损失人民币5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赵**事故损失人民币12541.2元,合计22541.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判令二、被告赵**、梁**、刘**、梁**、梁**在继承梁杰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赵**事故损失人民币17635.7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进入执行程序后,2019年3月11日,唐山中院作出(2019)冀02执****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