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吉品餐馆(以下简称吉品餐馆)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品餐馆之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上海申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浦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阿x·麦买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市云南南路某号**-**楼(建筑面积261.8平方米)系公有非居住房屋,该房屋的出租方是案外人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案外人上海合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合众物业)是经授权管理该房屋的单位。该房屋原承租人为案外人上海新新(集团)有限公司,后承租人变更为案外人上海春申江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申江公司)。
2008年12月5日,申浦公司与春申江公司签订《协议书》,春申江公司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70万元转让系争房屋的租赁使用权给申浦公司;申浦公司根据春申江公司提供的2007年4月6日与吉品餐馆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10年3月31日可收回房屋使用权。同月19日,申浦公司与春申江公司、合众物业、新黄浦公司签订《非居住房屋承租权转...(本文书还有5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