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李**与被告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南宁市战略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战略公司)、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4)钟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原告卢**、李**、被告战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后,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8月3日作出了(2015)贺*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原告卢**、李**不服该二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后,经审查,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了(2016)桂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再审后,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了(2017)桂11民再****号民事裁定,撤销了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贺*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对本案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梁**,被告战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赵**,被告施**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二原告与被告施*、战略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和2010年4月26日先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和《补充协议》;2、判...(本文书还有6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