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龙农商银行)不服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中院)作出的(2019)冀0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中院查明,原告爱新觉罗*与被告唐*斗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方公司)、助业投资(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助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9月8日作出(2018)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斗方公司、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爱新觉罗*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为本案的执行依据。进入执行程序后,2019年5月13日,该院作出(2019)冀02执****号通知书,通知卢龙农商银行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爱新觉罗*履行对被执行人斗方公司的到期债务16072530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斗方公司清偿,同年6月6日将该通知...(本文书还有2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