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粟有余、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申请:1.对陈**脑萎缩、两侧颈动脉硬化、左上颌窦炎与被告殴打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关联性鉴定;2.对陈**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前臂软组织挫裂伤、右第12肋肋骨骨折所花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评定,本院遂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德胜、梁**被告粟有余、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4099.68元,陪护人员3天误工费222.5元,共计4322.18元;2、本案诉讼费均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的侄儿系相邻关系,由于相邻的地基有纠纷,当天被告帮侄儿盖房子,因原告与被告侄儿房子相邻间的地基权属尚未搞清楚,正由两江司法所调解中,在盖瓦房的过程中檐条已超过地基部分,原告对被告说:“这个地基还有纠纷,你莫要盖过来”。被告说“你不点名我当你癫。”并不听劝阻,被告继续在地基这边盖瓦,原告无奈,便又喊出被告的名字劝不要盖有地基纠纷这边先,随后被告污言秽语对原告进行漫骂,不堪入耳...(本文书还有5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