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男,1961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男,1988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65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上诉人丹阳市市场服务中心陵口农家乐市场(以下简称陵口农家乐市场)因与被上诉人赵**、被上诉人诸**、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陵口农家乐市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赵**对陵口农家乐市场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通过庭审可以明确盖章行为是诸**的个人行为,上诉人并未授权诸**,上诉人对担保并不知情。2、出借人、借款人等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陵口农家乐市场有单独的合法的公章,或者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使用过本案所涉的公章。上诉人没有公章是消极事实,上诉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本案中的公章的...(本文书还有4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