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受理后,经原告请求,依法追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在车损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57000元、评估费3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的车辆损失经法院委托重新评估,金额为41269元,对原告诉请的车损金额不予认可,评估费不予赔偿。原告应提供驾驶员、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否则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诉讼费应按诉请支持比例。
原告为其诉讼主张提出证据有:
一、原告身份证、被告及第三人单位基本信息,证明原、被告、第三人主体适格。二、事故责任书,证明本案事故发生经...(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