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诚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丁戎、审判员刘*斌、人民陪审员周*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燕燕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诉称,2013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东山支行签订金融贷款协议,卡号**×××38进行贷款消费。截止2018年11月13日,已经产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费用合计297587.02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9381....(本文书还有1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