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钱**、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钱**、陈**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以价值4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做出(2019)皖112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钱**、陈**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以价值400000元为限。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应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钱**、陈**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80000元及利息21375元(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年利率7.5%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是21375元)暂计401375元;2、由钱**、陈**承担本案诉...(本文书还有1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