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与被告盛**、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方**,被告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87万元,并自2017年7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盛**所有的位于裕安区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18)具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5日两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立有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5月5日前还清。2015年2月9日被告盛**将其所有的位于裕安区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还款期到来时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承诺于2015年2月5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月利率为3分,并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张,明确约定月利率...(本文书还有1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