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灵武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绒圣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绒圣达)、伍**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灵武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绒圣达、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武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中绒圣达、伍**签订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2.撤销原告与被告中绒圣达签订的《入伙协议》;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中绒圣达、伍**签订《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与被告中绒圣达签订《入伙协议》。原告受让被告伍**在中绒圣达的全部合伙份额。在签订受让协议和入伙协议前,被告中绒圣达向原告出具了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真实有效,均不存在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的书面承诺。2017年底,原告接到市场监督局通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党增秀与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本文书还有2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