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陈**偿还原告韩*借款104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陈**负担。事实与理由:韩*与陈**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21日陈**从韩*处借款54000元,陈**出具借条,后陈**又向韩*借款5万元。经韩*多次催要,陈**均以无钱为由拖至不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陈**辩称,5.4万元的借条是陈**本人书写,但未实际收到该笔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5.4万元借贷关系。陈**未收到韩*出借的5万元借款,也未向韩*出具借条,双方不存在5万元的借贷关系。5.4万元借款发生在2014年3月21日,现在起诉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