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张**、吕**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吕**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吕**共同协助周**办理位于濉溪县庆相桥南侧,濉溪中路东侧,兆国大厦东侧**室房屋即**栋**单元**室房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房屋价值30万元;2.因办理不动产登记所发生的费用由张**、吕**承担;3.诉讼费由张**、吕**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7月18日,周**与张**签订了一份开发协议书,协议内容约定周**提供土地一处,交给张**开发,根据协议约定周**分得住房两套。2007年张学民将兆国大厦**室...(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