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淮北佰克商贸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曾**、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叶**对查封被执行人曾**名下的春府国用(2011)第特000***21722103***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春府国用(2011)第特000***4
172210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叶**称,2016年7月25日,曾**将其名下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硫铁***小区c8的60㎡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春府国用(2011)第特000***21722103***1号)以39.5万元转让给叶**。叶**依合同约定向曾**银行转账支付35万元,曾**将土地交付叶**建设楼房。曾**应于2016年12月25日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过户后叶**再付清余款4.5万元。2016年8月1日,曾**将其名下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硫铁***小区f4的57.6㎡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春府国用(2011)第特000***41722103***3号)以49万元转让给...(本文书还有3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