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淮北佰克商贸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曾**、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梁**、黎**对查封被执行人曾**名下的春府国用(2011)第特000***4172210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梁**、黎**称,其二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日,叶**与曾**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曾**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叶**。2016年9月14日,叶**与梁**、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叶**将建设在涉案土地上的自建房卖给梁**、黎**。房屋建设过程中,因原土地使用权人曾**出现债务纠纷,该土地使用权于2016年11月18日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78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致使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户手续。但梁**、黎**善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并实际占有、使用,其权利足以排除执行,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本文书还有3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