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30万元借款是否就是分红款。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陈述及交易习惯,本案形成的借贷关系,实质上是由退伙分红后的债权债务产生的,故可以认定2012年1月14日庞**向边**借款30万元系应付李*阳退伙时的分红款。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庞**分8次归还边**23.2万元,故应认定申请人庞**尚欠被申请人边**6.8万元未付。原一、二审认定存在一个30万元借款及一个30万元分红款不当,对庞**给边**归还款23.2万元的事实未认定错误,应予纠正。本案经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该院(2014)同民终字第568民事判决及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2.再审申请人庞**、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被申请人边**欠款6.8万元。
本院再审查...(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