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淮南师范学院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淮南师范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人事聘用关系;2.判决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并协助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8年应聘到淮南师范学院工作,现在是金融与数学学院的教师,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在校期间,原告勤勉尽责,尽心尽力工作。2013年,原告到南京航天航空大学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2016年12月毕业。毕业前后,原告继续为学校工作,完成学校规定和安排的教学任务,全心全意为学校服务。但由于家庭和工作环境原因,原告曾于2018年下半年向学校辞职,又于2019年4月29日再次向学校递交书面辞职报告。期间,原告曾多次尝试与学院领导及人事处沟通,希望协商解决未果。原告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本文书还有2231字未显示)